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周口經濟區和周口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旨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明確辦學指導思想和根本任務,促使學院按照高等教育規律,規范辦學行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學院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學院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內容,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承擔義務。
第三條 學院名稱為周口科技學院;學院英文名稱為Zhouk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四條 學院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文昌大道東段。
第五條 學院是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院校,堅持公益性辦學原則,為非營利性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第六條 學院校訓:厚德博學、求實創新。
第七條 辦學指導思想: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治校、規范辦學、服務社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合格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辦學定位:立足周口,面向河南,輻射全國,主動為周口經濟區和周口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服務。重點面向高端裝備制造、汽車服務、電子信息、土木工程、內河航運、現代物流等行業和現代服務業,以學科專業建設為龍頭,構建以工學為主,工學、管理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注重內涵發展,彰顯辦學特色,培養大國工匠,逐步把周口科技學院建成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在全省、全國知名度較高的民辦應用技術型本科院校。
第九條 學院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兩類,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適度發展繼續教育。
第十條 學院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學制四年。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頒發畢業證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授予學士學位。在學院初建階段,適度保留一定規模的??茖W歷教育,學制三年。后續發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一條 學院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經上級主管部門核定后,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二條 學院設置工學、管理學、醫學、藝術學、教育學、文學等學科。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基本原則,優化資源配置,以工學為主,建立工學、管理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根據社會需要和實際辦學能力,適時調整學科設置。
第十三條 學院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高等教育發展需求,逐年增設本科專業,創建具有競爭力的學科、專業群。
第二章 學院的中心工作
第十四條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教育教學是學院的中心工作,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及國際交流等活動服務中心工作。
第十五條 學院基于“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育教學理念,分級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建立學院的教學質量標準及其評價體系,不斷提升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學院科研工作以推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創新、提高師資水平、服務區域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為目的,鼓勵師生開展應用研究及產學合作活動,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學院通過多種方式積極為國家和地方區域經濟的建設與發展提供人才和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 學院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以提升師生的國際化視野和學院人才培養質量為目標。
第三章 學院與外部的關系及學院的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學院主管部門為河南省教育廳,登記機關為河南省民政廳。
第二十條 學院的舉辦者為李海燕,學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學院的各項辦學活動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評估。
第二十一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監督和指導學院按照法律和本章程辦學;
(二)監督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法人財產;
(三)監督學院的辦學活動和辦學質量;
(四)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二)學院存續期間,不得抽逃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三)支持學院依據國家法律和學院章程自主辦學;
(四)依照學院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加學院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參與學院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五)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院的權利:
(一)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
(二)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自主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其他員工,自主決定工資分配辦法和獎懲辦法;
(四)依照國家核準的辦學層次實施學歷教育,向符合標準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自主開展其他形式的高等繼續教育和短期培訓業務;
(五)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院校同等的招生權;
(六)在教育部頒布的專業目錄內自主設置專業、調整專業方向;
(七)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開設課程、選編教材、確定教學方式、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八)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產學合作和社會服務;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與境內外高校、社會組織之間的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院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評估,接受利益相關者的監督,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不斷改善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四)建立健全學院信息公開機制和工作制度,保障公民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院辦學活動的相關信息;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學院自批準設立之日起,依法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院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理事長由舉辦者擔任,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更換、罷免或增補理事由理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通過。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為4年,理事經理事長提名和理事會選舉后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
(一)研究決定理事長人選,以及理事會組成人員,聘任或解聘理事會秘書及理事會行政人員;
(二)聘任或解聘院長;
(三)根據發展需要,審定、修改學院章程;
(四)根據院長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長、院長助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五)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審批年度工作計劃;
(六)籌集辦學經費,審定學院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審定學院內部機構設置及專業設置;
(七)決定學院教職工編制方案、工資標準及福利方案;
(八)審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九)學院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及清算方案等事宜進入理事會決策程序,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討論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十)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學院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四)審定學院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領導理事會工作,組織執行理事會決議,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提請理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院長、理事會秘書及理事會行政人員;
(四)享有宏觀決策權。對學院的發展規劃,辦學方案、管理體制、組織機構、經費預算、人事編制等進行決策審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院長和院長辦公會
第三十二條 院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學院根據發展需要,設副院長、院長助理若干人,協助院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和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保障教育教學質量;
(二)擬訂學院組織機構設置方案;
(三)提名副院長、院長助理人選,任免、考核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決定聘任、解聘教師及其他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戰略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學院規章制度;
(五)擬訂并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院資產,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六)其他由法律規定或理事會授予的職權。
第三十四條 院長辦公會是院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院長召集和主持院長辦公會,討論貫徹理事會的重要決議,組織討論學院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并由院長作出決定。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或主持會議時,由院長委托一名副院長主持會議。
第三十五條 院長專題會是院長研究處理學院管理中專項事項的會議。院長或分管副院長召集和主持院長專題會議,討論貫徹院長辦公會的決定,討論處理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六章 黨組織
第三十六條 學院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及黨的有關規定,設立各級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監督保障學院依法辦學。
第三十七條 學院黨委主要職權是:
(一)對學院理事會和行政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督導;
(二)對學院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領導學院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穩定工作;
(四)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
(五)其他需要黨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院黨委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或委托副書記主持),實施例會制;
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由黨委書記決定隨時召開;
(二)黨委會的議題由黨委委員和有關部門提出,原則上應由黨委辦公室報黨委書記審定;
(三)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才能做出決議或決定;
(四)黨委會應堅持一題一議,必須經過充分討論,采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五)黨委會議事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表決時以超過應到黨委委員半數同意為通過;
(六)黨委會議事時,如有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做出決定,擇機另議;
(七)其他規定按照上級黨委要求及《周口科技學院黨委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 學院共青團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接受上級團委和學院黨委的領導。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
第四十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專業設置,教學科研計劃,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資格,評議學術事項,受理學術爭議等。
第四十一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由有關學科的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 學院根據需要可設立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根據學院學術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負責召集。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授予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院領導、二級學院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院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
第四十六條 學院根據需要設置若干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六月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負責召集。
第四十八條 學院根據發展需要,設置戰略規劃、預算與薪酬、教務、學務、研究發展、總務、文化建設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八章 二級學院
第四十九條 學院實行院、二級學院兩級管理體制。二級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部門,在學院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條 二級學院根據學院的規定和授權,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學院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本院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享有學院通過預算分配的可控費用的自主支配權,對本院可控費用范圍內的經費使用,實行獨立核算;
(三)制訂本院人力資源規劃。實施本院內設崗位的中層以下員工的招聘、培訓、績效考評、薪資、員工關系管理。負責組織本部門的文化建設;
(四)設置本院內部管理機構和教學、科研基層組織;
(五)制定本院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本院的學生教育與管理;
(七)負責本院的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八)負責本院的社會服務活動;
(九)負責本院的品牌創建與營銷工作;
(十)負責本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一)行使學院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二級學院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經學院黨委批準,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并依據《周口科技學院黨委會議事規則》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二級學院專家委員會是本院學術事務的決策咨詢機構,依其議事規則負責審議本院專業建設和師資發展規劃、人才培養方案、學術職務任免等事項,并為本院的資源引進、建設規劃、教師培養、業務評價、學術活動等提供咨詢指導。
第五十三條 二級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二級學院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學院理事會、院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主持二級學院日常工作;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本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內部規章制度;
(三)負責編制本院年度財務預算及審批后預算的執行;
(四)組織擬訂本院內部行政機構設置方案;推薦副院長、院長助理人選,負責中層以下行政人員的任免;
(五)組織本院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開展國內外的教育交流合作和產學研合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行使學院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 行政職能及研究服務機構
第五十四條 學院根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置行政職能機構。
第五十五條 行政職能機構以支持、服務于教學、學術事務為導向,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五十六條 學院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產學研機構,承擔科學研究、產學合作、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十章 教職工
第五十七條 教職工包括市財政全供在編教師與學院簽訂勞動合同和協議的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五十八條 教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和職務聘任制。其聘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解聘、辭職等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聘用合同約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公平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享受國家和學院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帶薪休假;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各種榮譽;
(四)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學院規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院聲譽,維護學院權益;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履行聘任合同;
(四)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完成教學工作任務。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五)遵守學術道德規范;
(六)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七)學院規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院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積極參與學院管理與監督的民主權利,學院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原則上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以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產生。
第六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學院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六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其章程規定的組織辦法和議事規則履行職權。
第六十五條 學院工會是上級工會組織和學院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六十六條 學院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院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社會發展水平和學院發展實際,確定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政府、學院、個人共同分擔的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
第六十八條 學院健全教職工申訴制度,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保障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學院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認為在人事安排、職務評聘、培訓進修、考核獎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二)對學院或學院相關部門做出的其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
教職工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引起申訴或爭議事由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九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于教職工的申訴,依照《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調查處理。
第七十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教職工申訴受理機關,負責處理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工作事務,其職能由學院工會承擔。
第十一章 學 生
第七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二條 學院根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依法依規招收學生。
第七十三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接受心理健康、生活指導和職業輔導等服務;
(五)滿足學歷、學位條件后,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六)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學習活動,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學生社團活動;
(七)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院的資助;
(八)根據規定申請國家獎學金和學院設立的各項獎學金;
(九)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一)對學院、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以及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時向有關部門提起申訴。
第七十四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遵紀守法,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范等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遵守學院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由全體學生普選產生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自治委員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罷免學生自治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審議學生自治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預算方案;
(四)審議學生自治委員會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
(五)討論與學生權利有關的學院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六)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十六條 學生自治委員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由常務委員會、理事會、監察會構成,按照其章程實行學生自治和自我管理。
第七十七條 學生自治委員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院規章制度,自主組織開展活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十八條 學院每年為學生自治委員會撥付學生活動經費,學生自治委員會依據學院財務制度,獨立行使活動經費管理權。
第七十九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生對學院有關單位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
(一)紀律處分;
(二)取消入學資格;
(三)休學、復學、轉學或退學;
(四)不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事項。
學生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引起申訴或爭議事由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于學生的申訴,依照《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調查處理。
第八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學生申訴受理機關,負責處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工作事務,其職能由學院學生工作處承擔。
第十二章 財務與資產
第八十二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包括舉辦者出資、學雜費收入、校企合作單位資助、后勤服務單位創收、政府專項資金、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十三條 學院財產在學院存續期間歸學院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院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管理。按照“統一領導、集中管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并嚴格管理學院經費。
第八十四條 學院基于信息化平臺,實行全面預算管理、作業成本管理和資產管理,建立現代財務管理模式。
第八十五條 學院依法設立財務管理機構,配備財會人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學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十六條 學院財務工作實行學院負責制,實行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防范辦學風險。
第八十七條 學院建立財政性資金??顚S弥贫?,保證專項資金用于指定用途。
第八十八條 學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九條 學院的資產是指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等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院所有的其他財產。學院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條 學院設立統一的財產物資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學院固定資產、教學儀器設備、房屋場地及其他財產實行嚴格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學院資產實行從申報、立項、采購、驗收、入賬、使用到報廢的全流程管理。
第九十一條 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資產、辦學積累形成的資產以及其他來源形成的資產,分類記入相關資產賬戶,定期進行清產核資,實行分類會計核算。
第九十二條 學院加強對學院名稱等學院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學院依法接受上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同時,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依法對財產、財務活動審計和監督。
第十三章 學院的分立、合并與終止
第九十三條 學院變更名稱、層次、分立、合并及其他重要事項,在進行財務清算后,必須經學院理事會決議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九十四條 變更舉辦者時,須由舉辦者提出,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后,經學院理事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九十五條 變更其他事項,報審批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后終止:
(一)學院因資金發生嚴重困難,無法正常運轉;
(二)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發生,學院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堅持辦學;
(三)學院因分立或合并需要終止;
(四)學院被取消辦學資格或責令關閉;
(五)因其他重大原因,經理事會一致同意終止;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第九十七條 學院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和安置方案報審批機關確認后實施。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院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舉辦者可依法從剩余財產中獲得補償或者獎勵。
第九十八條 學院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并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長或學院提出動議,經學院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贊成通過,報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條 本章程是學院實行依法治校、實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據。全院各級各類組織機構、管理人員、教職工、學生,都必須以本章程作為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的準則,并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程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解釋權歸周口科技學院。
第一百零二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設立時生效。